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

收購高檔酒空瓶 灌低檔酒賣高價


回收高檔白酒空瓶,然後灌入普通白酒,再冒充“豐谷酒收購老酒王”“五糧春”“五糧液”等高檔白酒銷售牟利。昨(22)日從高新區法院獲悉,近日有兩名被告因假冒注冊商標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。

  2013年3月以來,綿陽人任某某在未取得商標所有權人允許的情況下,以每件30元給付加工費,雇佣並組織楊某等人在涪城區一廢棄民房裡將收購來的“豐谷酒王”“五糧春”“五糧液”等高檔白酒空瓶、外包裝進行處理後,灌入低檔普通白酒,偽造高檔白酒銷售牟利,到案發時共計向當地及周邊煙酒行銷售假冒高檔白酒64件,獲取現金38300元。

  2013年4月24日下午5時許,任某某、楊某駕駛面包車前往高新區某煙酒行銷售假酒時,被民警人贓俱獲,現場擋獲假冒紅瓶“豐谷酒王”5件。警方對假酒加工點、任某某住處和某酒煙行進行搜查時,現場扣押成品假酒20余件、3個賬本以及制作假酒的防偽說明卡、成套包裝、酒盒、酒瓶蓋、手提袋子、外箱包裝、空酒瓶、鉚釘等。案發後,公安機關追回已銷售的假冒紅瓶“豐谷酒王”5件。

  經鑒定,涉案“豐谷酒王”“五糧春”“五糧液”等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。

  據任某某、楊某交代,只要回收價錢不錯,酒樓餐館都十分樂意將空酒瓶及外包裝賣給他們,只要“生產”出來的假冒高檔酒價錢便宜,就可以順利進入煙酒行和一些酒樓餐館。生產假冒高檔酒的工序也不復老酒收購雜,洗瓶、灌酒、封口、包裝,一般人就可以做。

  由於此案牽扯面大,取證難等多方面原因,法院近日才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任某某、楊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,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,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,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鑒於兩被告歸案後有悔罪表現,據此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3萬元;被告人楊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並處罰金5000元;作案工具、違法所得、成品假酒及制假工具予以沒收。

  宣判後,二被告人沒有上訴,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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